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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

2021-04-19 01:41:42

iso认证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全面提高质量建设水平,根据《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池秘〔2019〕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推进质量品牌升级

1.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被评定为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15万元奖励。

二、支持标准研制

4.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被立项文件列为主持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和市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的单位,每个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5.主持修订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个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

三、推动标准实施

6.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7.获评AA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四、鼓励标准创新

8.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9.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0.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标准化组织建设

1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1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13.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六、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14.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5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1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5.对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6.对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七、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17.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试点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8.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19.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0.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1.对本市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

九、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22.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照利息的1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30万元。

23.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按企业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0万元。

十、发展知识产权服务

24.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当年即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25.对开展专利权托管服务的我市服务机构,托管企业达100家或年新增100家以上,且发明专利失效率为零的,奖励5万元。

十一、激励缺陷产品召回

26.对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企业,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及以上)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对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本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

十二、附则

27.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28.本政策适用年度为2020-2022年度,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与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公开发布。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29.市财政局牵头对本政策施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本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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